(2016)鄂0626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康县马桥镇中心卫生院,尹林苹,祝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98号申请人保康县马桥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马桥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法定代表人龚永峰,该院院长。申请人尹林苹,农民。申请人祝锋雷,农民。系申请人尹林苹丈夫。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桥卫生院与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事故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马桥卫生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医疗费6736.43元(已付)、后续药费422元、护理费1560元、误工费2946.83元、住院伙食补助6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2505.26元,扣减已付6736.43元,下余5768.83元,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申请人马桥卫生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110000元,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自愿放弃进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鉴定及人身损伤后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四、申请人马桥卫生院按协议约定付款后,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申请人马桥卫生院主张权利,否则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无条件退还申请人马桥卫生院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五、申请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按补偿标的总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桥卫生院与申请人尹林苹、祝锋雷于2016年9月30日经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