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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郭明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郭明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2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被告郭明月,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被告郭明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信用卡纠纷案外协商解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许 峰审 判 员  姚红蕴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