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杏巧、陈金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杏巧,陈金良,朱连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737号之一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被告陈杏巧,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金良,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朱连多,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杏巧、陈金良、朱连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杏巧、陈金良、朱连多的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杏巧、陈金良、朱连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38元、减半收取5419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