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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陈力、刘红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陈力,刘红艳,陈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06839099-X。法定代表人郭樑。被执行人唐陈力,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英,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德证经字第420号,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4日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唐陈力、刘红艳名下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3幢3单元105室住宅。2016年9月23日买受人吴晓阳(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以人民币38.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吴晓阳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唐陈力、刘红艳名下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3幢3单元105室住宅归买受人吴晓阳(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晓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受人吴晓阳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闻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