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田丽与翟红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田丽,翟红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88号原告:吕田丽,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王之琪(实习律师),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红亮,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751号。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田丽诉被告翟红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田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田丽自愿撤回对被告翟红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田丽承担。审 判 长 王国胜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