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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刑初11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人易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易某某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蒋 华审判员 白艳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