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林根、廖香妹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根,廖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特7号申请人张林根,男,1942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人廖香妹,女,1942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申请宣告张绍敏死亡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承担。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