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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林根、廖香妹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根,廖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特7号申请人张林根,男,1942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人廖香妹,女,1942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申请宣告张绍敏死亡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林根、廖香妹承担。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