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王成德、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王成德,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忠,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王成德,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绥满国道主干线博牙高速路面工程第四合同段项目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董事长。张国忠与王成德、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成德、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国忠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国忠与被执行人王成德达成给付协议;王成德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给付13万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131787元(含执行费5248元)。王成德履行上述协议张国忠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