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松、张祖国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张祖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松(曾用���谢小余,绰号小鱼儿),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祖国,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松、张祖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松及其辩护人郭永生、被告人张祖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松出资7500元,被告人张祖国出资25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运转资金,两人先后在绥阳县坪乐乡联民村电厂、上岩脚等地以包谷子“赌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谢松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张祖国获利1000余元。2、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松和马金山(另案处理)等人在绥阳县洋川镇漫水山庄、郑场镇凤凰村映月休闲山庄等地用“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谢松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谢松、张祖国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松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主张其是自首。辩护人郭永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松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子女众多,均需接受教育期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祖国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松出资7500元,被告人张祖国出资25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运转资金,两人先后在绥阳县坪乐乡联民村电厂、上岩脚等地以包谷子“赌宝”的方式召集他人赌博,被告人谢松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张祖国获利1000余元。2、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松和马金山(另案处理)等人在绥阳县洋川镇漫水山庄、郑场镇凤凰村映月休闲山庄等地用“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谢松获利2000余元。2016年6月21日,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被告人谢松通知到绥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询问结束后即将被告人谢松抓获归案。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张祖国到绥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另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9月7日送往绥阳县看守所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松、张祖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松、张祖国的供述,证人马金山、蒋邦国、刘兰美、田景昌、高贵琼、林仕刚、林仕科、林永平、林永建、梁小义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5)绥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松、张祖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松、张祖国在绥阳县坪乐乡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宜划分主从,应以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处罚。被告人谢松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松主张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郭永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祖国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祖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远涛审 判 员 曹甲敏人民陪审员 周 炜���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