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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0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引国,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汉荣。被执行人沈汉荣,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6396号原告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5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支付2,042,19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37.5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和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审 判 员  朱恩平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