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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16-3642王乃福与冯政法民事王乃福,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福,冯政法,王乃福,冯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642号原告:王乃福,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冯政法,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王乃福与被告冯政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乃福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计1917元,申请费429元,合计2346元,由原告王乃福负担。审 判 长  于东镇代理审判员  申 健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