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16-3642王乃福与冯政法民事王乃福,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福,冯政法,王乃福,冯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642号原告:王乃福,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冯政法,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王乃福与被告冯政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乃福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计1917元,申请费429元,合计2346元,由原告王乃福负担。审 判 长 于东镇代理审判员 申 健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