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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田小强与西安市未央区妙味轩餐厅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西安市未央区妙味轩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456号原告田某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妙味轩餐厅。经营者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妙味轩餐厅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37.5元,退费37.5元。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