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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信忠与中铁物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信忠,中铁物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信忠。被执行人中铁物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信忠与被执行人中铁物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205号仲裁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中铁物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川AXXX**、川AXXX**号车辆,本院已查封车籍,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