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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定玉与南充市虹桥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定玉,南充市虹桥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周定玉,男,194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虹桥旅行社,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胥凌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定玉申请执行南充市虹桥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充市虹桥旅行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充市虹桥旅行社在南充市旅游服务中心的集资建房购房款3355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