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美静诉訚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静,訚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1155号原告:徐美静。。被告:訚红艳。原告徐美静与被告訚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訚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美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全额返还原告租赁押金2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1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纠纷发生的误工费1500元;4、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承租被告房屋,租期半年,并按合同交付了房屋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合同快到期时,原告搬出了租赁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2000元。被告訚红艳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徐美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9日原告徐美静与被告訚红艳经中介公司麻城市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租期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按半年一次交付房租,每半年租金7000元,房屋设施、设备及水电押金2000元,租赁期间物业相关费用由原告徐美静负责,双方分别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35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徐美静向被告訚红艳支付了半年租金7000元,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押金2000元和半年物业费250元。此后至2016年4月30日原告徐美静并未续租,并通过中介公司退回租赁房屋,因被告訚红艳未退还原告徐美静交纳的押金,遂酿成纠纷。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徐美静与被告訚红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原告徐美静通过中介公司向被告訚红艳退回租赁房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訚红艳应当退还押金,故原告徐美静要求被告訚红艳退还押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徐美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訚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訚红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美静退还押金2000元,逾期未给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訚红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承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