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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洪江与陈海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江,陈海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7541号原告:王洪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海桥,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王洪江为与被告陈海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璐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23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运输服务,费用一直未付,经催讨,在2015年2月11日,被告才同意出具凭证给原告,确认欠9232元运费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陈海桥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洪江与被告陈海桥之间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关系。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为被告运货的运费共计9232元。该运费,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江与被告陈海桥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9232元,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海桥支付原告王洪江运输费923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海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