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火泉、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火泉,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高火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住瑞昌市。法定代表人楼健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瑞昌市中部红木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的存款13624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