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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财保25号申请人:杨某,农民。被申请人:张某,车主。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冀C×××××小型面包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人民币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冀C×××××小型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刘玉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怡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