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海来阿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来阿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49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海来阿加,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来阿加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丁一执 行 员 欧阳烨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雯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