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910号之一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799545-3,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学堂洲。法定代表人李春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恒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7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