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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祥富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泰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祥富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泰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551号原告深圳市祥富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东坑社区新亿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小红。委托代理人曾剑鹏,湖南阳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飞泰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鼎丰高新科技园B1栋。法定代表人苑春晓。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祥富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