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远碧与张世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碧,张世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904号原告:郑远碧,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才,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4918X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双塔路218号。主要负责人:古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远碧与被告张世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远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世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远碧撤回对被告张世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已减半),由原告郑远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