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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7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洪军。被申请人:张海军。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洪军与被申请人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鲁109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海军名下的鲁K×××××号车一辆,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洪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洪军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军名下的K9672R号车辆的保全。案件申请费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洪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殿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