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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章义虎与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义虎,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光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49号原告:章义虎,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峻,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明,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141709XT。法定代表人:徐修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62000761。法定代表人:王良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光祥,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章义虎与被告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