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章义虎与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义虎,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光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49号原告:章义虎,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峻,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明,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141709XT。法定代表人:徐修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62000761。法定代表人:王良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光祥,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章义虎与被告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