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秦向东、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东,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薛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秦向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国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仲瑜,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冰,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秦向东与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