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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罗炳楚、黄金清、李茂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罗某,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4302-4。负责人蒙贤丰,行长。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炳楚、黄金清、李茂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炳楚、黄金清、李茂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炳楚、黄金清、李茂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炳楚唯一可供执行财产闽FKR7**号车已被本院查封,因其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本案其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446725.11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