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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公司与温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公司,温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058号。法定代表人李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国红,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恺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