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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李玉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李玉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王爱国(又名王耀州),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帆,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佳(又名李佳),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与被告李玉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爱国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关利民二O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