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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俊与刘家兴、韩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刘家兴,韩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家兴,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韩贤,女,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刘家兴、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家兴、韩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