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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嘉德益汽车租赁商行与叶家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嘉德益汽车租赁商行,叶家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嘉德益汽车租赁商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号。被执行人叶家熖,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南平市延平区嘉德益汽车租赁商行申请执行叶家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