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学美与卜双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美,卜双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特15号申请人:刘学美。被申请人:卜双莉。申请人刘学美与被申请人卜双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学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刘学美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