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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学美与卜双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美,卜双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特15号申请人:刘学美。被申请人:卜双莉。申请人刘学美与被申请人卜双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学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刘学美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