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矿商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对本裁定书不得上诉。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