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衷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711号原告衷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被告钟某,女,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衷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衷某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