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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衷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711号原告衷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被告钟某,女,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衷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衷某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