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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437号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邢丕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原和平,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