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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熊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刘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翠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