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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军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芦建辉、华勇、梁井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71执7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军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芦建辉,华勇,梁井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法定代表人孔令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军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芦建辉,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华勇,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梁井一,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军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芦建辉、华勇、梁井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井一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井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曲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