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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于方元与高颜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方元,高颜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0号原告:于方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欧蕾,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颜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方元诉被告高颜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方元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颜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5.00元,减半收取2,547.50元由原告于方元负担。审 判 长  闫 欣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