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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孔小静与孙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静,孙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096号原告:孔小静,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曼丽,女,四十六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孔小静诉被告孙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孔小静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小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莎莎附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