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小青、潘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小青,潘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青,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民,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世明,男,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抚州市临川区,现住黎川县。上诉人郑小青因与被上诉人潘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小青以同被上诉人潘世明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小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小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郑小青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