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与被告徐东、吴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徐东,吴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444号原告:陈鹏,男,汉族,个体。被告:徐东,男,汉族。被告:吴发彬,男,汉族,铁路职工。原告陈鹏与被告徐东、吴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陈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长 刘淑霞审判员 陈怡波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