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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与被告徐东、吴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徐东,吴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444号原告:陈鹏,男,汉族,个体。被告:徐东,男,汉族。被告:吴发彬,男,汉族,铁路职工。原告陈鹏与被告徐东、吴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陈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长  刘淑霞审判员  陈怡波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