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生华与被陈善斌、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书武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华,陈善斌,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黄生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善斌,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雨山铺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善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钱书武,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黄生华与被执行人陈善斌、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陈善斌于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该系列案件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