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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谷桂英、冯扬等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谷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卉。原告:冯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卉。原告:冯扩。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卉。原告:冯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霞、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原告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希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