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执781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跃娥,张红,刘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来跃娥,女,生于1956年5月4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红,女,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刘建胜,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来跃娥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红、刘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来跃娥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来跃娥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红、刘建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建胜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红、刘建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来跃娥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书面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