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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房某甲、房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某巳,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6刑初55号公诉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甲,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初中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乙,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文盲,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丙,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小学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丁,曾用名房六贵,绰号“大树”,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小学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庚,绰号“房大山”,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初中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戊,绰号“房甘一贵”、“亚福”,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小学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巳,绰号“房寨岗二”,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小学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肚贵”,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小学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连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1985年8月28日出生)、房某巳、李某甲等人和几十名村民聚集在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办公楼。因对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情况公示不满,在无理要求村委干部发放黄泥社村地质灾害补助款得不到满足后,从1月29日下午至20时许期间,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某巳、李某甲等8人参与实施了打砸烧等毁坏横坑村委会办公设备物品的行为。经鉴定,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此次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9814元。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点安置工作方案、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偿情况公示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唐某莹的陈述,证人唐某艳、沈某贵、盘某伟、房某江、唐某乙、房某辛等20人的证言,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在要求村委向不符合发放标准的村民发放地质灾害补偿款的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打砸桌子和推翻大理石服务台。被告人房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房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房某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房某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房某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房某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1985年8月28日出生,绰号“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等人和几十名村民聚集到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办公楼。因对三排镇横坑村委会黄泥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情况公示不满,在无理要求村委干部发放黄泥社村地质灾害补助款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后,从1月29日下午至20时许期间,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等8人参与实施了打砸烧等毁坏横坑村委会办公设备物品的行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在15时许到场后扬言当天不解决补偿问题就将整个横坑村委会办公楼给砸了,期间参与打砸村委会一楼椅子和推翻村委会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房某庚在村镇工作人员离开后,出钱让房某壬买酒至村委会供众人饮用,酒后带头打砸村委会一楼桌椅,参与推翻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并上了二楼参与打砸物品。房某丙在打砸期间先是踢倒一张桌子,后举起木椅砸烂一楼会议室的木柜,用木棍打烂一台电脑主机,拿凳子砸投影仪和投影屏幕,接着又用木棍打砸悬挂在墙上有“为人民服务”字样的玻璃镜框,并参与推翻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房某甲在打砸期间将办公楼内的一台电脑主机踢烂,参与打砸桌椅和推翻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房某丁在听见有人打砸村委物品后,便将身边的一张椅子砸烂,随后参与将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掀翻,上二楼将村委会的一张新棉被拿到村委会大门口焚烧。房一贵(房甘一贵、亚福)在众人打砸村委会期间,打砸桌椅、推翻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等物品。房某巳到村委会后向村镇工作人员扬言要把村委拆掉,动手打砸桌椅及挂在墙上的电子日历表,并参与推翻一楼服务大厅的大理石服务台。李某甲到村委后带头质问在场村镇干部补偿款问题,将村委服务台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拍倒在办公桌上,并扬言不给答复,就将村委的物品打烂。在政府工作人员离开后,李某甲焚烧村委宣传栏资料、宣传横幅等村委物品。经鉴定,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此次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9814元。另查明:2016年5月9日,八名被告人的家属与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村委会损失共人民币59814元,该款于同日全部履行完毕。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对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八名被告人从宽处理。八名被告人在庭上亦表示同意赔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房某巳、李某甲的住址、年龄等基本情况,八名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房某巳、李某甲均是在三排镇横坑村委会被连南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八名被告人均无自首情节。3.谅解协议书、请求谅解书、农村财物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八名被告人的家属与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9814元,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八名被告人从宽处理。4.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会议签到册,证明2016年1月13日16时30分在连南县国土资源和环保局会议室召开了三排镇横坑村委黄泥社地质搬迁建房会议,村民及村干部参加。县国土局已对村民进行了解释工作。5.情况说明,证明房某癸有重大嫌疑,但未能抓捕归案。6.连南县公安局三排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房某丁、房某庚、房戊(房甘一贵)、房某巳、李某甲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7.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点安置工作情况汇报、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点安置工作方案、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情况公示、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方案等,证明三排镇横坑村委会黄泥社村存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补助的事实,符合补助条件的村民已公示。(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唐某敏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9日,横坑村委会高浪坪黄泥社村村民因为对地质灾害补偿款发放问题不满而打砸村委的电视机、电脑、投影仪、办公台凳等物品。(三)证人证言1.房某江的证言,证明横坑村委高浪坪村三十几名村民因为村委不给他们发放地质灾害补助款,就聚集在村委会打砸村委办公楼的物品,还将凳子、棉被和一些书籍搬到村委门口用火烧。房某丙把凳子摔烂,并用凳子打烂办公桌;房某庚把凳子和办公桌打烂后,拿凳子砸墙上的玻璃,接着又将打烂的凳子和办公桌丢到村委会外面,并拿了两张棉被放到村委外面烧。2.唐某艳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中午,村民李某甲带着五六名黄泥社村的村民到横坑村委质问地质灾害补偿款公示的问题,后李某甲等人将村委宣传栏撕下来放火烧。在村镇干部解释过程中,房某巳、房某丙还拿凳子想打砸办公室的桌子和办公用品,有人说政府当天就要协调好该件事实,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就要打砸村委的东西。在村镇干部离开后,村委遭到打砸。3.房某明的证言,证明三排镇横坑村委高浪坪黄泥社村村民因地质灾害补偿费用问题,到村委闹事。当日15时许,镇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相关人员到村委进行解释,但村民不听解释并扬言要打砸村委。19时30分许,情绪激动的村民便打砸村委一楼、二楼的物品。村委的物品基本上被毁坏,无法进行正常办公。4.沈某贵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13时许,因横坑村委黄泥社村地质灾害补偿问题,房某甲带着五六个群众到横坑村委闹,接着就越来越多群众聚集到村委,有人将补偿名单公示撕下来。17时许,村委已经聚集了五六十名群众,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三排镇政府领导也到现场向群众解释,但有人拿凳子想砸三排镇政府的工作人员。18时许,政府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半小时后,房大山、房某乙、房某甲、房甘一贵、李肚贵、房寨岗二等十多个本村年轻人就将村委里面的电脑、投影仪、桌子、凳子、大门等物品砸烂。房大山还将办公楼里面的书籍、档案拿到村委门口烧。5.盘某伟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黄泥社村的村民因受灾救助款发放问题,打砸村委的物品,村委一楼及二楼的所有办公设备被砸毁,其中包括广播机、电脑等东西。房一贵、房某甲两兄弟带头打砸。6.房某花的证言,证明三排镇横坑村委黄泥社村村民因为要求平分地质灾害专项补助资金得不到满足,打砸了村委的事实。7.房某新的证言,证明横坑村委会黄泥社村村民因为黄泥社地质灾害补偿问题而聚集到村委,并在政府及村委工作人员离开村委后实施了打砸行为。房某庚给了100元房某壬买酒回来喝,喝了酒之后有人起哄打砸村委办公设备,大家就动手打砸村委台桌等设备。其在二楼见到房某丙、房某甲等人打砸电脑显示器。其在村民打砸后去看办公设备打砸的情况,看见每个房间都被打砸得乱七八糟,办公设备基本被打坏。后来其见到有村民在烧村委宣传用的墙布和一些书籍资料。8.沈某四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16时许,因为横坑村委黄泥社地质灾害补偿问题,有五六十人聚集在村委。1月30日10时许,其才发现村委物品被砸烂。9.房某荣的证言,证明黄泥社的村民因没有享受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款问题,聚集到村委,打砸村委物品,村委的广播机、电脑、门被砸烂,文件、书籍等被烧毁。10.房某一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黄泥社村的村民找村委工作人员商量黄泥社村地质灾害补偿款分配的事,当时有人说如果补偿不合理就拆毁村委。17时至18时左右有村民到旁边小卖部买酒到村委里面喝,喝酒后就有村民开始打砸横坑村委的台凳和办公用品,还有的人把村委的宣传资料、书籍拿到村委门口焚烧,村委的铁门也被拆下来丢在火堆里。11.房某巳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16时许,其看见高浪坪黄泥社村不符合补助款的村民聚集在横坑村委,和镇政府相关领导在进行协商,17时许,场面开始有些混乱,有些村民想搬凳子打沈某,被拦住后就将凳子砸在会议室桌子上。后来其看见镇干部搬迁电脑等物品上车离开。其听说村委的物品全部被打烂。12.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以三排镇横坑村委会黄泥社后山崩塌滑坡搬迁项目,下拔了50万元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给横坑村委。三排镇横坑村委黄泥社村的村民于2016年1月13日开始上访,要求专项资金按户平均分发,并扬言如果不按此要求解决就把事情闹大。13.唐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说三排镇横坑村黄泥社村村民因为要求平分地质灾害专项补助资金得不到满足,打砸了村委。14.房某立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14时许,其与三排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到横坑村委,见到有二三十名村民聚集在横坑村委一楼会议室,情绪非常激动,威胁工作人员。18时许,其看见有几个年轻人叫一个小孩买酒回来。20时许,其接到横坑村委干部的电话,得知村委办公楼的办公设备被村民打烂。15.潘某乙的证言,证明关于横坑黄泥社地质灾害点补偿问题,镇政府有向群众宣传过,群众是知道补偿标准的。16.唐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到达横坑村委的,其看见有五六十名村民聚集在村委门口,其开始劝解,但村民不听,有村民举起椅子想砸其。村民是因为上级政府下拔的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资金的发放问题而到村委闹事的,那些村民要求政府将该资金平均发放到每户村民。大约20时许其接到电话得知那些村民把村委的办公设备砸毁及烧毁。17.房某一的证言,证明其大儿子房某丙因为涉嫌打烂村委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了。18.房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是高浪坪村民打砸了村委,是500000元地质灾害补偿款的事情引起的。19.房某贵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傍晚时分,横坑村委黄泥社村部分村民因不满三排镇对黄泥社村地质灾害补偿名单,聚集到村委,并打砸了村委的办公设备。20.房某八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村里的一些村民打砸了村委,其儿子房某乙、房某甲被公安机关抓了,但当晚他们没有和其说有份打砸村委。其听说是因为地质灾害款发放问题引起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房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打砸三排镇横坑村委财物的事实,其用脚踢烂了一台电脑主机。其看见房某庚主动给钱绰号叫“小朋友”的男子去买酒到村委办公楼给村民喝,房某庚在一楼会议室里砸凳子,李某甲将村委门口宣传栏横幅撕下来烧及将村民打烂扔在村委门口的凳子烧掉,房某巳拿了二张棉被去烧,房某癸在一楼会议室打砸凳子。2.房某丙的供述,证明是房某甲提议砸村委的东西的,其最先动手砸东西的,其砸烂会议室的木柜、凳子,用木棍砸烂大厅的一台电脑主机、用凳子砸烂投影机和投影屏、砸烂有“为人民服务”字样的玻璃镜框,其和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丁、房某巳将大厅内的大理石办公桌翻倒在地。其看见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巳、房某甲、房某丁、房某庚有份打砸村委的财物。3.房某乙的供述,证明其扬言要砸村委财物,有动手拍打办公桌子,但是没有拍烂。其在村委办公楼二楼使用一张凳子威胁村委的工作人员沈某,将凳子丢在桌子上。其看见房某庚、房某甲、李某甲、房某癸、房某巳、房某丙、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甲等人参与了打砸村委财物。4.房某丁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18时许在村委一楼砸坏了一张凳子,并和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丙、房某庚一起掀翻村委大理石服务台,其还从二楼拿一张棉被到村委门口去烧了。其看到有房某甲、房某丙、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癸打烂了村委一楼的凳子。5.房某庚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其和房一贵、房某甲、房某丙等同村的群众打砸了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办公楼。其在村委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打烂了一张有靠背的木质椅子,其和房某丙、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丁一起推翻一楼大厅大理石服务台。其看见房某甲、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有份在一楼打砸椅子,其还看到李某甲焚烧村委的书籍。6.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打砸三排镇横坑村委的凳子,有份烧打烂的凳子。其看到房某甲、房某丙、房某庚、房某丁、房某乙等人在村委会一楼大厅砸凳子,随后他们和其一起推翻大理石服务台,其在二楼看到房某丙、房某庚、房某丁、房某巳等人也在二楼打砸财物。7.房某巳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9日15时许,其在村委一楼投影室打烂一张椅子,约18时许,其在一楼又打烂了一张椅子,然后用凳脚打烂电子日历表,其动手砸后,看到很多村民跟着打砸东西,其和房某丙、房某甲、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丁等人一起掀翻大理石办公桌,其看见一楼被打烂的东西有:10多张椅子、3台电脑、1台投影仪、1台电子月历表、1台吊扇、1张大理石办公桌、1个不锈钢铁门,在大门口烧毁了2张棉被,其没有上二楼打砸物品。因为村委没有发放补偿款给其,其就想以打砸东西来威胁村委。其看见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甲、房某庚、房某丁等人有份打砸桌椅。8.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是其先提出去村委的,村民就跟着其去村委了,其带头质问村委书记,并向政府工作人员说如果今天不给出答复,就将村委的物品打烂。因对地质灾害补助款的公示不满,其将村委门口宣传栏的宣传资料撕下来烧,并将村委办公室的电脑显示器拍倒在桌面上。其只看见房某丙有份参与打砸村委的凳子。村民拆了村委的铁门烧毁、砸烂村委办公室的椅子和厨房电饭煲等物品。(五)鉴定意见:南价认(2016)0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横坑村委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9814元,包括电视机、会议桌、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书柜、风扇、播放器、音箱、广播机器、投影仪、排气扇、碗、不锈钢大门、厕所门、消毒柜、电饭锅、压力锅、棉被、取暖器、厨房饭台转盘、玻璃窗户、宣传栏、为人民服务牌匾、服务站木质办公桌、大理石办公桌等物品。(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1)被告人房某甲辨认出:房某丙当天有份在现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当天有份在现场,并叫镇政府八斤书记与村民解释地质灾害补助款的事;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当天有份在现场;房大山当天有份在现场打砸凳子,并给了100元房某壬去买酒给村民喝;房某巳当天有份在现场,并将村委的两张救灾棉被扔到火堆烧;房某丁当天有份在现场;李某甲当天有份在现场,撕了村委的宣传栏并在村委一楼走廊点着火,之后拿村民砸坏的凳子烧;房某癸(又名坚七)当天有份在现场打砸凳子,并将村委的救灾棉被扔到一楼走廊。(2)被告人房某丙辨认出:房某庚先将一张凳子砸在地上,又跟其一起砸了会议室的桌椅,在大厅砸坏了一张办公桌,后来还上二楼砸东西;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把一台电脑的显示器抱起来摔在办公桌上;房某甲是最先提出砸东西的人,还把一台电脑的显示器抱起来摔在地上;房某巳、房某丁上了二楼砸东西。(3)被告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辨认出:房某丙、房某甲、房一贵(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巳、房某丁、李某甲、房某癸等人是于2016年1月29日打砸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办公室内物品的人。(4)被告人房某丁辨认出:房某庚、房某癸、房某甲于2016年1月29日在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有份砸凳子;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有份掀翻横坑村委会的大理石桌子。(5)被告人房某庚辨认出: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房某丁、李某甲、房某癸等人是与其一起打砸横坑村委会物品的人。(6)被告人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辨认出: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丁当时在村委会大厅砸凳子,房某庚当时在村委会让人买酒喝、先砸凳子,李某甲当时在村委会烧村委会的东西。(7)被告人房某巳辨认出: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丁、李某甲、房某癸是参与打砸横坑村委会物品的人,其和房某甲、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一起掀翻了大理石办公桌。(8)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房某丙有份参与打砸横坑村委会物品。(9)证人房某江辨认出:房某丙、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巳、房某丁、李某甲、房某癸是打砸横坑村委会的人。(10)证人盘某伟辨认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和房某甲是在案发现场指挥其余人对村委进行打砸的人、房某丙是在案发现场对村委进行打砸的人之一。(11)证人沈某贵辨认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和房某甲是在案发现场指挥其余人对村委进行打砸的人,房某巳、房某庚、房某丙、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癸是在案发现场对村委进行打砸的人。(12)证人唐某乙辨认出:房某丙、房某巳是在现场听取劝解后,举起凳子想砸其的人,房某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房某甲、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庚、房某巳、房某丁、房某癸就是在场听取劝解后情绪激动的人,李某甲就是在场带头听取劝解,并且责问其的人之一。(13)八名被告人对打砸横坑村委会的现场作了指认。2.(南)公刑勘(2016)010号现场勘验查检工作记录,证明连南县三排镇横坑村委会办公室的现场情况,村委会办公室桌椅、电视机、电脑、音响设备、投影仪、打印机等物品被损坏,一楼不锈钢门被拆下放在村委门前空坪上,在门上有书籍资料、木椅被焚烧过。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在要求村委会向不符合发放标准的村民发放地质灾害补偿款的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八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八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八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八名被告人的家属与三排镇横坑村委会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村委会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提出没有打砸桌子和推翻大理石服务台的辩解,因被告人房某丙、房某丁、房某庚、房某戊(房甘一贵、亚福)、房某巳在侦查阶段和庭上的供述中对被告人房某甲有份打砸桌椅和推翻大理石服务台的行为都作了指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据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房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房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四、被告人房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五、被告人房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六、被告人房某戊(绰号房甘一贵、亚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七、被告人房某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八、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石柱审判员  谭丽娟审判员  黄保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