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郜素斌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素斌,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1604号原告:郜素斌,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住址地高平市河西镇西李门村。法定代表人:侯晋刚。原告郜素斌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素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原告郜素斌负担。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