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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伟添与李凯昌、骆婉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添,李凯昌,骆婉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731号原告:刘伟添,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X。被告:李凯昌,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X。被告:骆婉梨,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6X。原告刘伟添诉被告李凯昌、骆婉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43元,由原告刘伟添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