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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卫军与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军,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军,男,汉族,1977年12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刘宽国,男,汉族,1965年10月生,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邹兴明,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刘宽庄,男,汉族,1974年8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卫军与被执行人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腾法调确字第30号司法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发生法律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卫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500元,其中每人承担人民币113500元及执行费,已受偿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邹兴明已付人民币50000元、刘宽国已付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8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宽庄长期外出缅甸国不归,同时三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姚卫军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4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