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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佰达博纳家具有限公司与向才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佰达博纳家具有限公司,向才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5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佰达博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第二工业区世纪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廷阳。委托代理人:陈晓彬、陈芳,均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才中,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向才洪,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佰达博纳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达博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才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佰达博纳公司与向才中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佰达博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向才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86.5元人民币;三、确认佰达博纳公司无需向向才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59元人民币;四、驳回佰达博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佰达博纳公司承担。佰达博纳公司上诉称:双方已经签订了有书面《员工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才中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了《员工协议》一份,员工协议约定了向才中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月薪为3000元,并约定了其他福利待遇,辞职程序、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等内容,该份员工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的规范版本,但是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内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员工协议内容不充分,形式上有瘕疵,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是客观事实,但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不能因为佰达博纳公司签订的《员工协议》有瘕疵或者有欠缺就否认双方签订了《员工协议》的事实。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是针对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劳动纠纷时难以确定劳动关系,甚至否认劳动关系等情况,而作出的处罚措施,本案已有的《员工协议》已经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足以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义务,应当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但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本案员工协议也是劳动合同一种形式,该协议并不违法,应当认定有效。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佰达博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佰达博纳公司无需向向才中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086.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向才中负担。向才中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围绕佰达博纳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佰达博纳公司是否需要向向才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佰达博纳公司与向才中签订的《员工协议》并不包含劳动合同应包含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员工协议及入职履历表并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佰达博纳公司应向向才中支付相应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佰达博纳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佰达博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光明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