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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768号申请人: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安徽��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效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宣城市杨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恭芸附财产线索:1.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02644765103000000182.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账号:261010102100035418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账号:131708611920011588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