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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侯树周与陈永和、何自江、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树周,陈永和,何自江,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侯树周,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陈永和,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何自江,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化成。侯树周与陈永和、何自江、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充城南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048元(本金92312.96元+迟延履行金450元+执行费1285元)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彪 来源: